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开展2025年第十期集体学习活动:聚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的认定
2025年12月3日,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了第十期集体学习活动,本次活动聚焦于交通事故中机动车的认定这一关键法律问题,旨在提升律师团队在处理相关案件时的专业素养和实务能力。
在交通事故纠纷中,机动车的认定直接关系到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及赔偿责任的承担,是案件处理的核心环节之一。活动伊始,主讲律师结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发布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进行了深入解读。其中明确指出,超标两轮电动车、电动三轮车虽不符合非机动车技术标准,但鉴于我国电动车管理制度尚不完善,此类车辆不具备申领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的条件,在山东省范围内无法购买交强险,客观上不具备投保交强险的条件。因此,此类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不属于未履行法定投保义务,赔偿权利人依据相关规定要求驾驶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在实际案件处理中,常常会出现争议焦点在于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的情况。主讲律师强调,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若当事人主张超标两轮电动车、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需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具体可提供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动三轮车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此类信息能够明确车辆的技术参数和产品属性,为认定是否为机动车提供关键依据;其他同类型车辆的交强险保单,通过对比同类型车辆的投保情况,侧面印证该车辆是否应纳入机动车范畴;车辆官方电话录音,直接与车辆生产厂家或销售商沟通获取的录音证据,可了解车辆的设计用途和属性定位;工信部公示报告,工信部作为车辆生产管理的权威部门,其公示报告具有极高的证明力,能够准确界定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调查令调取的被告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若被告人曾因驾驶该车辆受到相关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中可能会对车辆性质进行认定;新浪微博、微信公众账号该类型号车辆的新闻信息,虽然此类证据的证明力相对较弱,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社会对该类型车辆属性的普遍认知和行业动态。
为了进一步加深律师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主讲律师还详细介绍了《电动摩托车承保实务(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坏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在机动车认定方面的具体规定和应用。例如,《电动摩托车承保实务(试行)》明确了电动摩托车的承保范围和费率标准,为判断车辆是否属于可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提供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坏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认定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是处理此类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则从车辆登记管理的角度,对机动车的定义和登记要求进行了明确,为认定车辆是否为机动车提供了行政法规层面的依据。
在学习活动的过程中,律师们积极参与讨论,结合自身办理过的实际案例,分享了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认定方面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大家纷纷表示,通过本次集体学习活动,对交通事故中机动车的认定有了更深入、更全面的认识,在今后的案件处理中,将更加准确地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规则,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主讲人:范家辉 15508652672

